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条有效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可在合作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事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