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计单位设计的矿山建设工程必须设计安全卫生设施:

(一)初步设计时应编写“矿山安全卫生篇”;

(二)矿山安全设计项目应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规范;

(三)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四)露天矿山的生活区,应不受泥石流、洪水淹没和尘毒等危害威胁;

(五)露天矿山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六)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