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八条有效设计单位设计的矿山建设工程必须设计安全卫生设施:(一)初步设计时应编写“矿山安全卫生篇”;(二)矿山安全设计项目应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规范;(三)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四)露天矿山的生活区,应不受泥石流、洪水淹没和尘毒等危害威胁;(五)露天矿山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六)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