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部分资金。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本条规定所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下列项目:(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其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