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