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