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用户有窃电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