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