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外,因生产作业、交通事故等因素或者因大风、洪涝、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等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并于采取措施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树木所有权人,将砍伐树木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或者绿化主管部门。其他法律、法规对砍伐树木手续有规定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古树名木和其他濒危、稀有植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