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电力企业应当对其负有安全责任的电力设施定期检修或者试验,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安全隐患和电能质量问题,确保安全平稳供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用户应当对其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发现用电设施设备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力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检修、停用。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