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与使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事业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