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在预测到电力供应不足,且通过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应急调度、需求响应等措施仍不能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有序用电的方式,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户用电需求。
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组织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有序用电方案,组织编制本级有序用电方案。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