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源项目、储能项目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当与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同步开展设计、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供电企业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配套电网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