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合理确定煤电布局、发展规模、建设节奏,支持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发挥煤电基础保障作用,促进煤电清洁高效、先进节能发展;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海洋能等发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