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立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本省能源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