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非法阻挠、破坏电力建设,危害破坏电力设施,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以及损害电力用户合法用电权益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