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