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兴技术、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进传统水产养殖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培育海洋循环经济先进企业。

鼓励现代化海洋牧场优选高固碳速率海水贝藻品种,依循海水营养盐浓度、浮游植物数量与群落结构,构建滤食贝类与大型海藻混养生态体系,拓展环境友好型渔业碳汇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涉海企业积极参与渔业碳汇项目,推动碳现货、碳期货产品发展,创新“碳汇贷”“碳汇指数保险”等渔业碳汇金融产品。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