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绿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目标责任制和市县镇村四级联动、领导干部包片负责等乡村绿美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建设和管护经费投入,协调解决乡村绿美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村绿美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