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乡村绿美的建设与管护主体实行区域责任分工负责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林地、草地,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主体通过协议方式约定;
(三)自留山、自留地,由经营者负责;
(四)林场经营区由林场经营者负责;
(五)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穿越镇、村的铁路,由辖区内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穿越镇、村的省道国道普通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及其用地区域,分别由辖区内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专用铁路、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
(六)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边属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村庄建设区公共绿化区域,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八)机关事业、企业、社团组织等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需要重新确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