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