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禁止在非指定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胶、塑料、皮革、建筑废料、垃圾、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的物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