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住宅等噪声敏感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