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体系,制定、公开并演练相关预案,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制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相关应急设备、物资,开展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