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