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控或者污染物不在自动监控范围内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