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非指定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胶、塑料、皮革、建筑废料、垃圾、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