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五节 询问第九十三条有效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点、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到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或者证人提出需要由所在单位派员或者其家属陪同到询问地点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陪送交接单》。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