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有效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被调查人被采取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