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百一十五条有效监察对象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监察人员进行打击、压制等报复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