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三百零五条有效采取禁闭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禁闭人员宣布《禁闭决定书》,告知被禁闭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禁闭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禁闭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自向被禁闭人员宣布之日起算。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