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二百八十四条有效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接受、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向其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的,监察委员会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其报告。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