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三节 对外合作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效监察机关对依法应当留置或者已经决定留置的外逃人员,需要申请发布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的,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后,依法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申请。需要延期、暂停、撤销红色通报的,申请发布红色通报的监察机关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通过公安部联系国际刑警组织办理。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