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第二百七十四条有效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应当把思想教育贯穿始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外逃人员回国投案或者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开展相关工作,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