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第二百六十八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内部联络机制。承办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外逃、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被转移到境外的,可以请追逃追赃部门提供工作协助。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仍有重要涉案人员外逃或者未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由追逃追赃部门继续办理,或者由追逃追赃部门指定协调有关单位办理。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