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节 移送审查起诉第二百六十一条有效监察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三十日以内,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机关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向上一级监察机关书面报告。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