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节 监察调查第二十六条有效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