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节 移送审查起诉第二百四十七条有效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一)全额退赃的;(二)退赃能力不足,但被调查人及其亲友在监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缴到位的;(三)犯罪后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大部分损失的。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