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节 移送审查起诉第二百四十三条有效监察机关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应当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及到案经过材料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衔接工作,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