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四节 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效

上级监察机关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可以经审理后按程序直接进行处置,也可以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交由下级监察机关办理。

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