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一节 线索处置第二百零三条有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及时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