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监察机关对于发现的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通过专项监督进行深入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治理,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

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