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八节 限制出境第一百九十四条有效限制出境措施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到期自动解除。到期后仍有必要继续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承办部门应当出具有关函件,在到期前与《延长限制出境措施期限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后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法定不批准出境措施的,应当在报备期满三日前按规定再次办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手续。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