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六节 技术调查第一百八十七条有效调查人员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违法犯罪的调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经审批及时销毁。对销毁情况应当制作记录,由调查人员签名。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