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六节 技术调查第一百八十五条有效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期限届满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到期自动解除。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报批,将《解除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送交有关机关执行。需要依法变更技术调查措施种类或者增加适用对象的,监察机关应当重新办理报批和委托手续,依法送交有关机关执行。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