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四节 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第一百七十二条有效辨认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辨认时,应当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辨认,并为其保守秘密。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