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四节 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第一百六十七条有效依法需要勘验检查的,应当制作《勘验检查证》;需要委托勘验检查的,应当出具《委托勘验检查书》,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办理。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