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第一百五十九条有效对于需要启封的财物和文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办理。重新密封时,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记明时间。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