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第一百五十五条有效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对于被调查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被调查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和文件,依法需要扣押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被调查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登记,随案移交或者退还。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