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一节 搜查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效对搜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搜查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对于查获的重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位置应当拍照,并在《搜查笔录》中作出文字说明。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