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十四条有效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照监察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再派出。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开展监察工作,受派出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领导。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再派出监督单位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置,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