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节 查询、冻结第一百三十九条有效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到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按原程序报批,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条